润州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根据省、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系列要求,以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为抓手,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
二、集中组织建设单位及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单位为使用单位,集中组织建设单位为实施单位。
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分别由镇江市润州区融润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区振润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官塘创新社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官塘创新社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组织建设,并可根据每年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下列政府投资工程纳入实施范围: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园林绿化、老旧小区改造、非水利系统项目的河道整治等综合工程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实施集中建设的其他工程。
(六)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和水利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投资总额6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单纯信息化改造工程原则上不实行集中建设项目。
三、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建立由区住建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润州分局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审核确定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对委托建设合同实行备案管理,监督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和其他履职情况。
联席会议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住建局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召集相关工作;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督。
(二)区经发局负责集中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并按职责分工,对实施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三)区财政局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四)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分别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集中建设管理费原则上参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确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使用单位可以相应扣减其集中建设管理费用,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应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四、集中建设职能分工
(一)使用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
2.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
3.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经发局审批;
4.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5.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
6.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支出使用,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有关报表;
7.参与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的接收工作或协调移交管养单位;
9.其他应当由使用单位完成的工作。
(二)实施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2.参与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4.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做好质量保修工作;
5.每月向使用单位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6.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
7.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及资料,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移交有关单位;
8.其他应当由实施单位完成的工作。
五、实施程序
(一)项目立项阶段
1.使用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筹措提出项目建设和使用需求,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区经发局在批复中明确项目使用单位、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筹措方式等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并将立项批复抄送区住建局、实施单位等相关单位。
2.实施单位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进行项目对接,签订《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委托合同》并报区住建局备案,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管理机构和目标、管理费计取、建设资金拨付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单位须及时组建项目部,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备同规模条件相匹配的其他专业人员,制定工作方案。
(二)前期手续阶段
1.使用单位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区经发局审批。
2.实施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区经发局审核初步设计及概算后予以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使用单位,批复的项目概算作为项目管理重要控制目标。
(三)项目实施阶段
1.实施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须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
2.施工中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及时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须参与验收。
(四)项目竣工阶段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均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2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否则均视为已接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完成城建档案移交手续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所有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2.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党政机关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不动产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集中组织建设原则上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到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资产完成移交结束。实施单位承担工程组织建设职能,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完成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实施“交钥匙”工程。
(二)加强投资控制。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来源及筹资渠道,加强工程概算、预算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违反程序擅自扩大项目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标准、改变建设内容等行为。实施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按照批准概算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建设。
(三)严格合同管理。各单位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提升能力建设。实施单位要重视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选聘、培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的项目组织管理人才。通过推行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等方式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实施单位要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前原则上不可同时负责其他集中建设项目等重要事宜。
(五)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关键环节控制腐败风险,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区住建局、经发局、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督促实施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街道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参照本方案执行。

苏公网安备321111020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