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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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进一步发问投资环境,更好地鼓励外商来我省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加快经济发展,现根据国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等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年利润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从取得土地使用仅算起,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五年内免交,自第六年超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基他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百分之五十缴纳。属于农、林、牧、渔业开发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与乡镇企业合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给予更多优惠。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水、电,由当地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计划价计收;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地国营企业同一收费标准计收。在省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附加费用一律一再收取。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原材料,当地物资部门要优先安排供应,与当地国营企业同简装价格。省、市物资部门要有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物资设备供应机构。
  
   第五条:切实解决好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配套资金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通过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集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临时周转资金,各开户银行在贷款指标中优先保证供应。
  
   外商投资企业,按银行规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向国外筹借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应提取的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和其他各种集资、社会收费。企业提取的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
  
   第七条:实行进口替代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允许以产顶进的产品需要从国外进口的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原材料,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督。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产品,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类产品如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进口替代的那部分产品,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用外汇结算。
  
   第八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在合资企业内所得工资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对其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年得,不论是否汇来中国,均可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凭企业介绍信或本人在企业的工作证,在江苏省境内,其食宿和市内交通、邮电费用同国内企业工作人员同等价格收费,并可以支付人民币。
  
   第九条: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行使生产经营和用人方面的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合同范围内,自行决定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
  
   严格控制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未经合资企业同意,可以不予接待。
  
   第十条: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所需资金、原材料、能源、规模等能自行平衡的,南通、连云港、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市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其他各市在三百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南通、连云港两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市可授权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对于各市上报省各主管部门需要给予批复的各种文件,必须从接到报告之日超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外汇管理,由市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市外汇管理局监管下,本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有偿调剂外汇余缺。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对利用外交工作的领导,各级都要明确一个部门,归口负责利用外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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