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备案机关及权限
市管企业、跨辖市区行政区域和跨流域的、或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其他基本建设类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中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必须是其规划、国土、环保等建设条件能同级平衡落实的项目。
按照属地原则,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备案。
镇江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授权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权限参照辖市区权限执行。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申报内容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二)市管企业需附上主管单位的意见;
(三)按规定应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后转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备案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项目备案机关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三)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备案期限可延长3个工作日。
六、项目备案时效
(一)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国土、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三)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四)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经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如项目法人、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或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项目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六)各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分析,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4表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七、项目受理地点
市级备案项目受理地点设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附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填写、备案条件等未说明事项,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