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润州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1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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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润政〔2006〕25号
 

关于印发《润州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蒋乔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场圃,民营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润州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4月10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科技  经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
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100份
 
润州区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纳入我区财政年度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农业科技、社会发展和国际合作项目补助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项目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科技开发项目贴息费用。     
9、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为取得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及使用权等费用。    
10、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资金。指为促进全区性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而发生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区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项目管理的方法,分引导型扶持、培育型扶持和重点扶持三个层面进行使用管理。
1、引导型扶持。(1)对当年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省“成果转化资金”、“攻关计划”、“火炬计划”、“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国际合作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及市“攻关招标计划”、“攻关计划”等项目但未获批准的企业,申报费用给予3000—8000元的补贴,以鼓励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的积极性;(2)对当年申请并已实施的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企业,给予10000—20000元的经费资助,以鼓励企业及时鉴定科技成果;(3)对当年申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且获得省、市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与10000元和5000元的鼓励性经费资助;(4)对当年申报、授权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500元、2000元的经费资助,以鼓励企业创新发明和自主研发;(5)对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推广、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单个产品关键技术等目标内容实在、有明确完成时限、有较好后发优势的项目,因企业规模偏小,不具备申报市级以上相关项目的,为加快项目实施进程,可由区科技部门立项备案并给于5000—50000元以内的资助。
2、培育型扶持。(1)根据研发投入、研发成果、技术改造水平高低及产品的产业化前景状况,对当年申报“新产品试制计划”、“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且获得市科技部门批准的企业,给予10000—150000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以扶持申报企业继续加大对新产品的研发力度;(2)对当年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攻关计划”、“火炬计划”、“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国际合作计划”及市级“攻关招标计划”、“攻关计划”等项目,并获批准的企业,在取得省、市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按1:0.5的比例从区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配套,用于攻克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进程。
3、重点扶持。对当年申报且获得批准的省“成果转化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市“攻关计划”等项目中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或先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快、市场前景好、利税率为20%以上(含20%)的项目,除获得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由市专项经费配套外,其他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1:0.5的比例从区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重点配套资助,以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采取申请立项、审批的方式确定。申请单位应向区科技部门申请立项并报送项目预算,由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分为无偿拨款和贷款贴息。
1、无偿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区科技、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经科技、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将款项按进度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2、贷款贴息。利用银行贷款的科技开发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科技部门申请贴息,经区科技、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贴息计划,贴息额一般为年利息的50%-10O%,贴息额由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及科技部门下达的拨款通知书,按现行科技三项费用拨付渠道办理。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专款专用。其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由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区政府科技、财政分管领导会签批准后,由区科技、财政部门按年度分批次联合下达。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规范财务核算,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作如下处理:(1)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时,列入专项应付款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时,列入拨入专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未验收前,暂作挂帐处理;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报经费决算报表和使用效益的书面分析报告,经区科技、财政部门验收后,属于按规定核销的部分,企业冲销专项应付款,行政事业单位列入专款支出,年末结转时与拨入专款对冲,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企业转增资本公积,行政事业单位作增加固定基金处理。(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计划外科技成果的鉴定和验收。(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申请立项后却未能继续实施、需要中途撤销或变更的科技三项经费项目,在区科技部门做出撤销或变更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经费应全额上缴区财政部门,由区科技部门继续用于安排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区科技、财政部门应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定期书面报送科技、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以及科技三项费用预安排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审计部门通报。其项目实施和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延伸审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除将截留或挪用的费用全额收缴财政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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