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法治润州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蒋乔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场圃,民营经济发展管委会,润州工业园区,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法治润州建设,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区推进法治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对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加快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地实施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显著提高。
二、 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别管理,理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培育、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有序性,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依法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根据职权法定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调整完善政府机构设置,依法核定职责权限和人员编制。建立健全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职能交叉和重叠,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3.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行政许可项目,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操作。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配套制度,促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以及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4.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要积极履行及时解答公众咨询、提问的义务。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介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途径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获取和查阅政府信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制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和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努力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公众权利与义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积极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由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审核。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使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行为,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文件出台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合法性审核。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依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执行效力。
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要根据上位法的调整情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谁制订,谁清理”的原则,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形成科学、合理、高效的相对集中执法网络。促使上下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行政部门间的执法权限更加明确、合理,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回避、公开、事先告知、听证、调查取证、告诫等各种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突出程序正义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将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等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要在行政决定中说明其理由。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国家法律的颁布、实施情况,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必须向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及时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应占其所在机关年度涉案数的30%以上,主动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活动,促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增强。力争全区年度行政诉讼直接败诉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同时,要加强对实施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纠正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研究处理。
3.加强行政复议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行政复议这一维权方式为更多的行政相对人所认识和运用。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复议工作中的协调、听证、告知、证据和审查等制度,应对疑难案件审理;研究适用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缩短案情简单、责任明了案件审理周期,发挥行政复议的效率优势;继续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彰显行政复议的严肃和权威,增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期待和信心。
4.建立层级监督的新机制。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事前向区政府请示。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制订行政执法监督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督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5.加强专门监督,拓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行政机关都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要重视并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断拓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6.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及和解制度。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机制,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健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信访制度为内容的社会纠纷调处体系。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机制及程序,积极探索便民、快速和低成本的解决纠纷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切实强化依法行政理念
1.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水平。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培训面达到100%。探索并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考试制度。
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内容。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天。
3.加大社会法制教育的力度。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法律、崇尚法治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 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体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设立工作班子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确保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要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任用和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建立定期报告和督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改进意见,要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要与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上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围绕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服务和指导,更好地承担起协助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责任。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依法行政 实施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