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润政[2007]1号
关于印发《润州区人才资源开发
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蒋乔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场圃,民营经济发展管委会,润州工业园区,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润州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十二月六日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共印100份
润州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镇发(2003)82号]、市政府《镇江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2)195号]的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同意,设立润州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了管理和使用好该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金主要来源于区政府财政拨款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区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外出招聘、考察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资助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和津贴资助;
(四)奖励为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人才资金的资助和支出标准
(一) 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资助安家费10万元,两年内每人每月资助专项津贴2000元;
(二) 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人才,资助安家费5万元,两年内每人每月资助专项津贴1000元;
(三) 润州辖区内的省(部)、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同时,我区将根据具体情况再给予一次性资助和奖励;
(四)本办法第三条(一)、(二)、(四)项的资助标准和奖励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使用条件
接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我区人事人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资助对象在润州区的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六条 申请人才资金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 《镇江市润州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 申报个人项目的须附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
(三)从事重点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通知。
(二)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其中安家费补助一次性拨付给个人所购房屋的开发公司,专项津贴按季度拨付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本办法第三条(一)、(二)、(四)项的资助和奖励费用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培训中心负责接受。
(二) 人才资金在区财政局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人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由人事部门依法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向区政府汇报当年的资金收支情况。
(五) 人才资金的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受区人才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资助期间,应当每年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书面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资助执行情况,并接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和填写人才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 其他
(一)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
(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