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七年冬季征兵政策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征集对象、范围:农村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城镇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征集。
二、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07年年满18周岁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放宽到21周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2007年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三、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驻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四、优待政策: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全额发给入伍当月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
五、征集时间安排:10月26日前镇、街道搞好目测初检,并确定送检对象,11月9日前完成体检,11月25日前完成政审,11月底前完成定兵,12月5日前完成新兵服装发放,12月9日前做好新兵起运准备。12月10日至12月31日,组织新兵离境前的身体复查和新兵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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