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征兵工作简章
一、征集对象
今冬征兵,征集对象的主体为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2008年度应届毕业生。其他适龄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同时列为征集对象。凡体检政审合格的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青年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体检政审合格的农业户口青年中,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初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8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二、征集条件
(一)年龄条件:1、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周岁(至2008年12月31日,下同),高中毕业以上文化者可放宽到21周岁,大专毕业以上文化者可放宽到22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周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二)政治条件:无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要求。
(三)身体、心理条件:符合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今年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国家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要求。
三、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驻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四、优待政策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全额发给入伍当月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
五、征集时间安排
10月26日前镇、街道搞好目测初检,并确定送检对象,11月9日前完成体检,11月25日前完成政审,11月底前完成定兵,12月5日前完成新兵服装发放,12月9日前做好新兵起运准备。12月10日至12月31日,组织新兵离境前的身体复查和新兵运输。
六、咨询电话
润州区征兵办公室咨询电话:88931560、88931550
联系人:巫卫军、高兴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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