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润州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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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润政[2007]27号
 
 
关于印发《润州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区各有关委办局:
    经研究,现将《润州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 消防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50份
润州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区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区消防联席会议作用,推动我区消防事业发展,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结合区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区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区政府办公室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条例》第五条和《意见》第四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加强对全区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协助区政府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有关消防工作方面的公文;
(三)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有关消防方面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和各地落实区政府有关消防工作部署的情况;
(五)承担区政府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六)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消防方面的建议及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
二、区发改经贸委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协调发展;
(二)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大消防投入;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快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四)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区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五)将企业投资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
三、区教育局、文体局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指导全区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和体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四、公安润州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条例》第五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五、区监察局
履行《监察法》第二条和《意见》第十九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二)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行政责任追究。
六、区民政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七、区财政局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第八条,《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全区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及消防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八、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履行《消防法》第三条,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上岗培训内容,指导加强流动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做好就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并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开展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九、区建设局
履行《消防法》第八条、第十条,《条例》第十五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十、规划润州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八条,《条例》第十四条和《意见》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不符合消防规划或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的,不予批准;
(二)督促指导各地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三)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依法对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强化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区交通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监督管辖水域的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农村地区的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完善农村路网,确保消防车通行做到“村村通”;
(五)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力量建设。
十二、区农经局
依据《消防法》第二十二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区农林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等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十三、区卫生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区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医院评价内容;
(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拟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协调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四、工商润州分局
履行《消防法》第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三条,《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管理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年审手续;
(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十五、区安监局
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消防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六条,《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
(四)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区政府法制办
履行《立法法》第一条,《意见》第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起草、审核有关消防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十七、区总工会
履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二)参与有关企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区广播电视台
履行《消防法》第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意见》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二)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十九、区公安消防大队
履行《消防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和《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的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区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二)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
(三)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五)组织开展各类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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