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润政[2007]29号
关于印发《润州区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蒋乔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场圃,民营经济发展管委会,润州工业园区,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润州区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文化 资金 制度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共印100份
润州区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加快繁荣先进文化,推进文化润州建设,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夯实我区文化硬件建设基础,进一步提高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门用于繁荣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体设施建设或补助、文化精品力作的奖励、文化事业活动经费等方面。项目主要包括:
(一)文化硬件建设的奖励补助。
对基层文化站(中心)、村(居)文体室的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在项目通过区达标验收后,给予街道文化站(中心)一次性奖励补助5—10万元,村(居)文体室一次性奖励补助3000元。
(二)打造文化精品力作。
对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传统文化,以及彰显全区干部群众建设“三个文明”形象的精品力作给予奖励。奖励的标准是:
获得市级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的,给予3000元奖励;
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三)文化馆活动事业经费。
主要用于:
1、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文化馆组织的“三送”工程;
2、党委、政府提倡或组织、由文化馆承办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3、逐年添置文化馆外出演出的灯光、音响、舞台等设施,添加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争取在“十一五”期末,使文化馆具备一定的文化服务能力。
(四)体育健身工程建设。达标一个给予3000元奖励。
(五)区文化馆和图书馆建设经费。
第五条 申领专项资金条件。
申领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镇润发[2007]15号文件要求,经过区验收合格的街道文化站、村(居)文化活动室;
(二)能够提升润州文化品位、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符合区“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要求开展的项目;
(三)其他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建设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并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已有或应由其他财政经费支持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需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项目,采取申请立项、审批的方式确定。
(一)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类别以书面形式向区文体局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预算。
(二)区文体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与区财政局商定预算额度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区政府对区文体局和区财政局商定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数额由区财政局从专项资金中支付有关经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项目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说明;
3.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附原始凭证);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立健全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
(一)资金预决算制度。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进行专户管理,区文体局和资金使用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经费预算,依据区政府审批结果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实行合同化管理,区文体局代表区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科学、合理预算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核算,汇总保存相应台帐资料。
(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定期向区文体局、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区文体局负责汇总全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政府。
(三)全程跟踪制度。由区文体局牵头组织督查组,经常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单位必须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项目储备制度。区文体局对申报项目提前组织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中止。
(一)因特殊原因,导致申请立项后却未能继续实施,需要中途撤销或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中途撤销或变更的事由和项目决算到区文体局,区文体局会商区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区政府审批。已经审批同意的中途撤销或变更项目,区财政局立即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二)无故中途撤销或变更的项目,区文体局负责敦促项目单位必须在区政府同意项目中止的一月内,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退回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领专项资金: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涉及项目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文体局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