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润政[2007]30号
关于印发《润州区扶持重点市场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蒋乔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场圃,民营经济发展管委会,润州工业园区,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润州区扶持重点市场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市场 扶持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共印100份
润州区扶持重点市场发展实施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建设步伐,繁荣消费市场,扩大消费半径,区政府就加快培育重点产品交易市场,促进其做大、做强,增强服务业经济发展的后劲,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产品交易市场的认定
(一)申报范围
1、符合产业政策和镇江市商业网点规划、润州区服务业发展规划;
2、在润州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秩序良好;
3、能够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区域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大型或新型产品交易市场。
(二)申报条件
申报扶持的重点市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
2、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二、重点产品交易市场的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产品交易市场,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的镇(街道)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济服务中心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2、由区发改经贸委、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并提出初审意见。
3、区发改经贸委、区财政局依据初审意见,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三、重点产品交易市场扶持激励政策
(一)实行财政扶持
重点产品交易市场从开业起3年内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1、市场建成运营后,三年内,给予市场相当于市场交纳营业税地方留成的50%、房产税(含产权所有人委托市场经营缴纳的部分)地方留成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补助。
2、对进入市场的企业或工商户,给予相当于其交纳增值税地方留成的70%、营业税地方留成的50%、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补助。
(二)规范价格管理
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全面清理所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等收费的价格,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
(三)鼓励市场做大做强
1、加强星级文明市场创建工作。由区文明办、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分层次、分类别按《关于开展星级文明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工商[2006]25号)文件要求,组织好不同市场的测评认定工作,并授牌向社会公告。
2、加强市场品牌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服务业著名商标的市场,奖励2万元。对首次入选江苏省亿元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前50名的市场,奖励10万元。
3、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区发改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积极协调,争取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此外,对符合《润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项目,予以投资补助和贴息。
四、重点产品交易市场的培育服务
1、明确发展目标。区发改经贸委要认真研究编制区重点市场发展规划纲要,同时制定年度考核目标,列入服务业项目考核。
2、强化服务协调。对市场建设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由区发改经贸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落实解决;对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由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协调解决。
3、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扶持区重点市场发展管理工作,实行区领导挂钩制度,重点帮助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经贸委,负责扶持重点市场发展的日常工作。
4、由区发改经贸委、区财政局负责扶持奖励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侵占扶持奖励的,由区发改经贸委、区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并取消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区发改经贸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