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润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7-1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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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润政[2007]31

 关于印发《润州区服务业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蒋乔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场圃,民营经济发展管委会,润州工业园区,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润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00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服务业  引导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0印发

                                             共印100

润州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要求,区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首期资金安排300万元,第二年起每年安排引导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引导资金由区发改经贸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区发改经贸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扶持重点产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物流基地(中心)、现代物流企业、重点旅游业项目、研发设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研发、信息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和新型产品交易市场集群等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的建设,以及与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配套。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业项目;

(三)优先支持获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大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润州区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一)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和对重点产品交易市场给予的扶持补助。

(二)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三)奖励是指对获得《润州区扶持重点市场发展实施办法》中相关品牌的企业,以及对地方财政、对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部门的奖励。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区发改经贸委、财政局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区发改经贸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的镇(街道)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济服务中心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区发改经贸委、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经贸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实行资金分期拨付,其资金由区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引导资金首期拨付30%,项目完成一半工作量拨付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拨付所剩资金。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于下一年的年初拨付。

第十六条 区发改经贸委、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区发改经贸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七章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侵占引导资金的,由区发改经贸委 、财政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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