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润政〔2007〕44号
关于印发《润州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蒋乔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场圃,民营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润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润州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
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共印100份
润州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
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润州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收益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固定资产收益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和固定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含出让、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征地拆迁补偿收入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固定资产经营收益含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收入。
第四条 实施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制度。各单位拟处置固定资产时,必须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审批后,严格按照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和3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置。
各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时,必须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强化固定资产收益管理。固定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区财政局设置固定资产收益管理专户,各单位实现的固定资产收益必须全额上交专户,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单位需要使用时,应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管理的重要性,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固定资产收益。
第七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的监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要将固定资产收益和对收益的管理作为重要的审计内容。
第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者拒不将固定资产收益上缴财政专户,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对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镇、街道、民营经济发展管委会、润州工业园区,可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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