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润州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0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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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润政〔2008〕33号
 
 
关于印发《润州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蒋乔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场圃,民营经济发展管委会,润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润州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润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关于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就业,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建设充分就业区,现对全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加强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劳动平台全面覆盖,工作数据化、网络化;
2、就业环境明显改善,居民求职服务免费化、优质化;
3、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实现登记失业被征地农民就业率达到70%以上;
4、技能培训全面开展,全民创业有新突破,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群众创业水平显著提高;
5、失业调控有力,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
1、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安排;(2)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部分;(3)省、市财政下达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补助;(4)其它收入。确保再就业基金每年不少于150万元,由财政专户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2、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特定人群就业奖励、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服务平台建设补助以及政府举办大型就业活动补助等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再就业基金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1、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和工作机构,2008年,在全区所有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所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参照市财政安排城市街道劳动服务平台工作经费的成功经验,对尚未安排工作经费的劳动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市标准50%的经费补助,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镇(街道)、村(社区)”活动,对双下岗失业家庭、“4050”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于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三年的,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基础管理,努力做到属地企业用工与本地劳动力状况基础清楚,台账明细,并全部进入微机管理,形成工作数据库,并逐步做到网络操作。
2、逐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办理求职登记、保管档案的,根据省市收费标准补贴经办机构,凭相关证明,分别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以弥补必要成本和工作经费的不足。
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硬件设备的投入和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确保实现全市联网运行,所需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三)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
1、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将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体、农村劳动力、外来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等群体全面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组织一批有特色、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通过资质认定,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的培训补贴,采取补贴拨付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
    (1)培训合格后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70%拨付培训费用,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培训资金在每一期培训班结束后据实拨付。申请时需附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汇总表、审批表》、培训人员的《培训合格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复印件、农民进城登记求职的相关证件以及其它特殊规定的证件。
(2)经各类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职业培训合格后实现就业的(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再给予30%的培训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申请时需附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2、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下同)是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之一:
  (1)“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单亲家庭的人员;
  (4)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5)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被征地的困难人员。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上述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充分运用好各级财政预算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以培训促输出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引导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三年内对所有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1次免费技能培训,不定期组织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3、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大市统筹)、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积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形成良好的社会创业氛围。
4、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成区公共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区技能鉴定职能,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符合《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补贴。对高技能人才技能鉴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逐步提高技能鉴定补贴,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技术人才。
  (四)积极开展失业调控,进一步加强就业管理工作
  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家庭,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大服务力度,确保城乡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2、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或50人以上、年度内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或100人以上的(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企业除外),要事前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3、深化人力资源市场制度改革。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4、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失业农民和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数据库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5、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根据省政府〔2006〕24号文件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1、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基本台帐,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促进和帮助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扶助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就业并退出低保的,凭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由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给予退保人员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月,给予所在社区1000元一次性就业扶助奖励。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给予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额50%的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推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区政府成立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政策,树立和宣传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依靠自身努力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帮助群众创业就业、广泛宣传和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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